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898號
TPDV,98,司促,34898,200912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成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孚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盛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