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八六六號
原 告 安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營業收入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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