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602號
TPDV,98,司促,34602,2009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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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成標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正確之附表(利息起算日應
  自退票日後始能請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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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