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498號
TPDV,98,司促,34498,200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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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4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琦順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達國際財經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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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達國際財經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順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