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4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勤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拾玖萬零伍佰伍拾元肆角
伍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