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4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丙○○
甲○○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
吳素真即赫斯特原住民清潔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