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222號
TPDV,98,司促,34222,2009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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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4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揚鳴視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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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4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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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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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00,000元       │97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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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50,000元       │97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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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0,000元      │97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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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2,000,000元      │97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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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鳴視聽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