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4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揚鳴視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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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4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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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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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00,000元 │97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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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50,000元 │97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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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0,000元 │97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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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2,000,000元 │97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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