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037號
TPDV,98,司促,34037,2009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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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40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翔駿美容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聖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玖拾伍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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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駿美容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暉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