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7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廣福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貳萬參仟玖
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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