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3775號
TPDV,98,司促,33775,20091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青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1/1頁


參考資料
青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