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3665號
TPDV,98,司促,33665,2009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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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奕璋即宏鈺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陳麗華即傑力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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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