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66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奕璋即宏鈺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陳麗華即傑力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上具體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 之原因事實。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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