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3665號
TPDV,98,司促,33665,200912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奕璋即宏鈺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陳麗華即傑力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上具體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
  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