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3665號
TPDV,98,司促,33665,2009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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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奕璋即宏鈺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陳麗華即傑力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第3 款規定,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查聲請
  人對債務人卓陳麗華即傑力工程行請求發支付命令,依上開
  規定,應具體表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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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