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3413號
TPDV,98,司促,33413,2009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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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鵬程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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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