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3365號
TPDV,98,司促,33365,2009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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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伊邁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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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邁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