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3244號
TPDV,98,司促,33244,200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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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璽建設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鳳璽建設有限公司或鳳璽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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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鳳璽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