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24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璽建設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鳳璽建設有限公司或鳳璽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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