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3195號)
(一)、相對人乙○○於97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
000000 00000000 卡別:U 。相對人至98年11月22日
止累計消費記帳5 51,002元正未給付,其中521, 541
元為消費款;25,461元為循環利息;4,00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
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1月22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