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3173號
TPDV,98,司促,33173,200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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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3173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  │96年6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88%計│
│  │67236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  │96年7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67236 │     │      │      │以內者按上開利│
│  │元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付之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3173號)
  (一)、相對人乙○○於94年2 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68,000元
     ,約定自94年2 月18日起至96年2 月18日止循環動用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88 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
     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
     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 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
     收執為證。詎料相對人於96年6 月26日後未依約清償
     本息,計尚欠67,236元及自96年6 月27日起按年息百
     分之13.88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
     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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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