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3133號
TPDV,98,司促,33133,200912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3133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9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212 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 。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