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二九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九
年五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首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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