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3064號
TPDV,98,司促,33064,200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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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0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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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