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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