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叁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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