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2974號
TPDV,98,司促,32974,200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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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玖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2974號)
  債務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 339,963元整。(二)利息計
  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七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利息。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523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 339,96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 200元整。又按契約第
  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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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