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2966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丙○○ │自民國 09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8161 │ │11月 05日 │ │ │
│ │元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2966號)
緣相對人丙○○因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
000000000),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81390 元整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
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此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足稽故一併
請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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