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2958號
TPDV,98,司促,32958,200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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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9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捌拾捌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2958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丙○○  │自民國 09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3788 │     │11月 19日  │      │       │
│  │元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2958號)
  緣相對人丙○○因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
  000000000),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72847 元整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
  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此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足稽故一併
  請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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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