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原名:賴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捌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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