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2884號
TPDV,98,司促,32884,200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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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8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陸萬零捌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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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