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2875號
TPDV,98,司促,32875,200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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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聲請狀當事人欄應載明相對人
  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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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