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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