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2859號
TPDV,98,司促,32859,200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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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敦化賓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
二、請釋明敦化賓士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三、提出請求標的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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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