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敦化賓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
二、請釋明敦化賓士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三、提出請求標的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