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2209號
TPDV,98,司促,32209,2009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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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龍藝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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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龍藝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