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獅子王文理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獅子王文理補習班發支付命令 ,惟未具體陳明對其代外甥女為請求之依據為何(亦即聲請 人是否該筆安親課程費用之繳款人,若否應以實際繳費之人 為聲請人),亦未釋明相對人獅子王文理補習班之組織型態 (係獨資或合夥),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3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11月27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