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陽數位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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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2829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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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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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00,000 │300,000元 │93年9月1日 │
│ │ ├─────┼──────┤
│ │ │300,000元 │93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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