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8年度,14號
TPDV,98,勞訴,14,2009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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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煌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煌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煌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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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煌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