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8年度,12號
TPDV,98,勞訴,12,2009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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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勞訴
字第2號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因無
交易價額,故應以上訴人所提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所受之
利益為其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491號裁定
意旨),而上訴人陳稱其提起本件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之
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所可得之利益係對於另訴得提起再審之訴等
語。據上訴人上開所陳,顯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
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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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