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606號
TPDM,98,附民,606,200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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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25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98年1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光碟片, 係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原告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意 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詎其竟基於販售上開盜版光碟片 之犯意,自民國98年2月底某日起,未經原告之授權或同意 ,在臺北市○○街觀光夜市擺攤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00 元之代價,販賣前開盜版光碟片予不特定人,而於同年5月 14日晚間10時45分許,為警查獲,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致原告因此受有損害,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負賠償之 責。又原告向外國公司取得上開著作財產權,均須支付高額 權利金,然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因原告不易證明 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百萬元 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 得增至500萬元,故原告以140萬元為請求之金額。爰依著作 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聲明求為判決:(一)被 告應給付原告1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上開請求,請准 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以:伊雖有販賣上開盜版光碟,惟現因罹病,無力賠 償,請求法院依法處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前揭時地,公開販售上開盜版 光碟予不特定人,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等事實,業據本 院以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而以



98年度易字第325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如易 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四、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 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 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 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 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 害情節,在新臺幣1 萬元以上1 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 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 百萬 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未經原 告同意或授權,擅自販售上開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人,侵害原 告之著作財產權,業如前述,則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無不合。又關於賠償金 額部分,原告因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而依著作權法第88條 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40萬元,經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 著作財產權之期間為98年2月間起至同年5月間止,又被告於 警詢時自承其販賣盜版光碟獲利約3萬元,再酌以原告受侵 害之視聽著作為如附表所示,及參酌被告侵害原告財產權益 之情節、所造成原告之損害、被告所受之利益及兩造之資力 等一切情事,認原告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額以12萬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雖主張被告 係販售侵害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片28部,計92片,但此 與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98年5月15日所出具之鑑 識報告及本院上開98年度易字第3256號刑事判決所認定者有 所不同,原告就被告侵害超逾附表所示部分之著作財產權又 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仍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於12萬元,及該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98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情求,即無理由,應予 駁回。又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準用之列,毋庸 命當事人負擔,附此敘明。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本院審酌後認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判決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 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自不應准許, 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桂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編│盜版影片名稱 │數量 │備註/著作財產權人 │
│號│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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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問題先生 │2 │得利影視公司 │
├─┼──────────┼───┼──────────┤
│2 │X戰警-金剛狼 │11 │得利影視公司 │
├─┼──────────┼───┼──────────┤
│3 │赤壁:決戰天下 │4 │得利影視公司 │
├─┼──────────┼───┼──────────┤
│4 │新娘大作戰 │6 │得利影視公司 │
├─┼──────────┼───┼──────────┤
│5 │歌舞青春3 │2 │得利影視公司 │
├─┼──────────┼───┼──────────┤
│6 │海角七號 │1 │得利影視公司 │
├─┼──────────┼───┼──────────┤
│7 │浮華一世情 │1 │得利影視公司 │
├─┼──────────┼───┼──────────┤
│8 │絕命尬車 │1 │得利影視公司 │
├─┼──────────┼───┼──────────┤
│9 │澳大利亞 │2 │得利影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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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怪獸大戰外星人 │6 │得利影視公司 │
├─┼──────────┼───┼──────────┤
│11│末日預言 │2 │得利影視公司 │
├─┼──────────┼───┼──────────┤
│12│崖上的波妞 │3 │得利影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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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馬利與我 │7 │得利影視公司 │
├─┼──────────┼───┼──────────┤
│14│X檔案2 │2 │得利影視公司 │
├─┼──────────┼───┼──────────┤
│15│陌生的孩子 │2 │得利影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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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梅蘭芳 │1 │得利影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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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班傑明的奇幻旅程 │4 │得利影視公司 │
├─┼──────────┼───┼──────────┤
│18│頂尖對決 │3 │得利影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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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七龍珠-全新進化 │5 │得利影視公司 │
├─┼──────────┼───┼──────────┤
│20│天方夜譚 │1 │得利影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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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