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574號
TPDM,98,附民,574,200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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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統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治國
被   告 身心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忠寧
被   告 鴻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藩智
被   告 甲○○ 原名為施.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200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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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身心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