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統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治國被 告 身心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符忠寧被 告 鴻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藩智被 告 甲○○ 原名為施.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200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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