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林幸慧律師
徐揆智律師
被 告 黃充生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張勝紘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黃炳鈞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王俊超
選任辯護人 何一芃律師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高志銘
選任辯護人 何一芃律師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張裕森
選任辯護人 黃純真律師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孫慧茹
選任辯護人 黃純真律師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徐志豪
選任辯護人 吳鴻奎律師
黃仕翰律師
張人志律師
被 告 黃靜君
選任辯護人 吳鴻奎律師
黃仕翰律師
張人志律師
被 告 鄭逸嫻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聶菡廷
選任辯護人 林幸慧律師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陳志中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李瑞欽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洪俊騏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潘勝南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劉建邦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劉雲鳳
選任辯護人 沈以軒律師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李佳豪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朱宏傑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張啟煌
選任辯護人 周欣宜律師
李佳霖律師
被 告 蔡佩修
選任辯護人 周欣宜律師
李佳霖律師
被 告 張博鴻原名張聖亞.
選任辯護人 沈以軒律師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蔡嘉豪
選任辯護人 沈以軒律師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蔡瓊櫻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林垣百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侯金弦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邱苑愷
選任辯護人 高進發律師
被 告 王政倫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張月琴
選任辯護人 徐明水律師
林志豪律師
被 告 李建新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陸欣怡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簡彩玲原名簡毓霜.
選任辯護人 李長生律師
被 告 沈倩妏
選任辯護人 沈以軒律師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黃平福
選任辯護人 林幸慧律師
徐揆智律師
被 告 余宥宏原名余明哲.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朱宏益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陳俊忞
選任辯護人 周欣宜律師
李佳霖律師
被 告 林怡伶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陳淑慧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黃雅蕙
選任辯護人 何一芃律師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蘇柏嘉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江長信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徐麗靜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陳衍志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許國書原名許國致.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祥墩律師
姚宗樸律師
被 告 壬○○
被 告 庚○○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丙○○
1號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周岳霖
樓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16293號),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16305號、98年度偵字第
13830號),以及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3035號、98年度偵字
第8260號、98年度偵字第12384號、98年度偵字第26964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01辛○○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叁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肆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部分,無罪。02黃充生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04張勝紘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貳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05黃炳鈞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06王俊超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07高志銘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08張裕森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09孫慧茹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10徐志豪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11黃靜君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12鄭逸嫻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貳年。
13聶菡廷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14陳志中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5李瑞欽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16洪俊騏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17潘勝南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貳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8劉建邦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19劉雲鳳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20李佳豪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21朱宏傑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貳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2張啟煌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
23蔡佩修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24張博鴻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25蔡嘉豪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26蔡瓊櫻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27林垣百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28侯金弦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
29邱苑愷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部分,無罪。30王政倫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31張月琴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
32李建新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33陸欣怡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34簡彩玲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35沈倩妏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貳年。
36黃平福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37余宥宏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38朱宏益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39陳俊忞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
40林怡伶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貳年。
41陳淑慧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貳年。
42黃雅蕙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
43蘇柏嘉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44江長信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45徐麗靜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貳年。
46陳衍志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47許國書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丁○○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戊○○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
周岳霖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甲○○、壬○○、庚○○、丙○○、己○○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緣辛○○(又名黃聖喆,英文名字Gavin,集團成員平日均 以英文名字相稱)前為陳育珅為首之「阜東集團」之聖堡威 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堡威廉投顧,設在台北市 ○○○路三段51號13樓)之實際負責人,亦係該集團沈子渝 旗下最大幹部,其吸收之資金不含利息約新台幣(下同)2 億餘元上繳陳育珅(陳育珅部分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刑事判決9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09號判決違反銀行法, 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嗣辛○○因陳育珅虛構股票獲利及 本金所須支付之獲利金額過於龐大,致漸無力負荷投資人之 獲利及退款要求,至93年9月間,辛○○乃另行起意自行建 立新的系統,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吸收存款,且以收受投資 (帳務系統)、加入股東(股務系統)名義,向多數不特定 人收受存款及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獲報 酬,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 務上文書之概括犯意,復基於與甲○○(主要為騰濬集團中 投資部分之行為負責人,負責騰濬集團投資之說明與架構, 未據起訴)、黃充生、鄭世寬(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 )、潘勝南、陳志中及附件一所示之其餘成員共同收受存款 及資金之犯意聯絡(黃充生、鄭世寬、潘勝南、陳志中四人 為騰濬集團中主要吸收資金團隊之行為負責人,成員架構詳 如附件一集團成員職稱表所示,惟辛○○以外之人,對於帳 務系統、股務系統中虛偽之投資績效部分即辛○○施用詐欺 部分並不知情)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之名義,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對外宣揚「打造一個 『專業金融』『財富創造』系統,創造人們一生的現金流, 擺脫貧窮,邁向富足之道,一切就從認識我們開始。」之中 心思想,佯稱有特殊管道可以投資斷頭股(融資遭斷頭之股
票),且以低於市場甚低之價格買進,並有研究團隊,與散 戶相比較每檔股票均獲利豐厚等等誇大不實之投資績效為其 宣傳手法(實際上真正投資之金額佔所吸收資金成數甚少) ,招攬投資人參與投資而以此吸收資金,而辛○○等人為取 信各投資人願意持續增加投資金額及鼓勵各投資人能積極招 攬其他投資人,以達大量吸收資金之目的,乃成立上下線之 組織架構,即各投資人依量能(即投資或吸收資金金額)高 低有不同之分潤標準(依照所吸收之量能可得之獲利計算分 配),以激勵各投資人除自行投資外,亦與之基於共同之犯 意聯絡,共同從事違法吸收資金,並對外宣稱每檔投資標的 到期結算獲利後,除由各級幹部按職級不同每月繳交不同金 額之體系基金作為行政管理費用(交予騰濬管顧公司總管理 處,之後為繳交至各投顧公司)及依上開總量能獲利成數作 為各級幹部之獎金外,其餘均歸投資人所有;另外,再舉辦 各種獎勵活動,獎賞吸收資金最多之個人與團隊,而以豐厚 獎金誘使各幹部及投資人進行吸收資金,而先後以收受投資 (帳務系統)、加入股東(股務系統)之方式吸收資金。二、辛○○等人規劃成立騰濬集團之分工規模(以下簡稱騰濬集 團,位於台北市○○路51號5樓之5,總管理處設在台北市○ ○○路○段129號4樓,騰濬集團主要包括騰濬管顧公司、竑 宇投資公司、騰昶投資公司、宏睿投資公司等公司,其架構 先後曾因集團規模而有變異),以騰濬南京(北市○○○路 )、騰濬內湖(內湖洲子街)、騰濬四維(高雄四維路)及 騰濬研究部等處作為據點,由辛○○擔任吸金集團之首腦, 自任為集團之「執行長」,實際操控整個集團之吸金模式與 體系架構之決策,並掌握所吸收資金;辛○○於93年9月20 日以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濬管顧公司更名前 為葛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發文者,以竑宇投資公司 、騰昶投資公司、宏睿投資公司為受函者,發出騰濬字第9 號公告(當時上述各公司均尚未更名或設立登記,但因辛○ ○等人已決定該集團之體系架構與公司名稱,乃以該公司之 名義為公告公佈,以通知所有成員),內容為「確立團隊名 稱,並將經營模式分潤統一化,宣示為朝向企業經營,所有 業務分潤將趨於統一化」,並規定獲利計算分配標準為「0- 149萬4.0成,150-400萬4.5成,400- 800萬5.0成,000-000 0萬5.5成,0000-0000萬6.0成,0000 -0000萬6.5成,0000- 0000萬7.0成,0000-0000萬7.5成,8000萬以上8.0成」,以 統一吸收資金之分潤;並先後發出下列公告:①第11號公告 「感恩家族家族正式家人條例(一)」,以「量能達150萬 元以上者,即符合晉升正式家人的條件,可以參與【與主席
有約】之競賽」;②第16號公告「感恩家族-家人福利(二 )」,以「自九十四年元月起,每月1-15號,15-3 1號,在 此二階段中,量能最高之家人,將可參與旁聽感恩家族經營 決策高峰會」;③第22號公告「感恩家族-五線運作之副理 條件」,以「感恩家族高階領導人如具備五線系統運作(獨 立副總系統)之資格,將可享有紅利分紅之福利。晉升副理 的條件是:擁有五位投資人以上,且有一位主任級以上的正 式家人成員」;④第25號公告「感恩家族(94)年度量能制 訂條款(一)」,以「為朝著感恩家族六大核心目標前進, 確實執行財務規劃整合暨資產配置,故於量能上制訂條款, 請所有家人確實遵守。本條款自94年4月15日起實施:原客 戶:第一市場總投資量能如超過100萬者,將施行退還獲利 。新客戶:第一市場總投資量能如超過100萬者,將強制執 行資產配置。」;⑤第27號公告「感恩國際集團成立」,以 「感恩家族發展迅速,目前旗下擁有四大組織,基於產業面 及人事全面提升,且不久將來勢必朝國際發展,故感恩家族 自94年6月20日起,更名為感恩國際集團(簡稱GIG)」;⑥ 第28號公告「感恩國際集團(94)年度人事任命-財務副理 」,以「感恩國際集團自94年6月20日起聘請聶菡廷(Irene )擔任財務副理一職」,並再細分獲利計算標準及位階為「 0-49萬3成,理財專員;50萬-99萬3.5成,理財專員;100萬 -149萬4成,理財專員;150萬-399萬4.5成,主任;400萬-7 99萬5成,襄理;800萬-1299萬5.5成,副理;1300萬-1999 萬6成,經理;2000萬-2999萬6.5成,協理;3000萬-4999萬 7成,總監;5000萬-7999萬7.5成,副總經理;8000萬以上8 成,總經理(嗣改為8000萬以上為執行副總;1億以上為總 經理)」;⑦第37號公告「感恩國際集團(94)年度—新制 度-晉升標準」,以「感恩國際集團(GIG)新晉升標準」為 :「主任:客戶數3人(直B)。襄理:客戶數10人(直B) 。副理:組織客戶數15人,主任1人。經理:組織客戶數15 人,主任1人。經理:組織客戶數30人,主任1人,襄理1人 ;或主任3人。協理:組織客戶數50人,主任1人,襄理1人 ,副理1人;或襄理3人。總監:主任1人,襄理1人,副理1 人,經理1人。副總:主任1人,襄理1人,副理1人,經理1 人,協理1人。總經理:協理3人,總監2人,副總1人。備註 一:主任級以上之正式家人參與總部、體系活動,如3個月 出席率未達8成以上,將取消其正式家人之資格及職階,所 有福利亦即刻解除。備註二:副理級以上職級,各標準核定 需符合頒佈所示。備註三:副理階級為超越界定階級;未達 標準者量能成數照算,但無法頒聘階。」;⑧第50號公告「
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家人條例(九)」 ,以「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GIG)主任降階成專員 (一般經營者)所需注意事項(退出經營者不適用):一、 新進量能申報由直屬主管統一申報。二、所有福利與資格取 消(全職除外)。三、帳務系統部分仍由經營者繼續使用執 行。四、威望、職稱、成數等將依據規定調整之。」;⑨第 51號公告「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家人條 例(十)」,以「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GIG)將於 9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酌收手續費1.5%。備註一:此公 告適用于95年6月1日起新進之量能。備註二:本金部分贖回 將依規定酌收手續費,獲利部分則不需。」等等公告,使吸 收資金之獎勵制度化,用以激勵各吸金成員為自己一身之利 益,而向周遭親人、朋友煽動投資獲益而加入該集團(在「 騰濬教育訓練課程」內之「業務行銷技巧」資料中,即要各 級幹部及業務員,將親戚、鄰居、軍中同袍、之前同事、朋 友、同學、社團等等關係之人列入名單,作為業績之對象) ,並在宣傳資料大量宣揚集團之獲利能力以及參加集團成員 之收益驚人,遠遠超過散戶之投資獲益,以利於以收受投資 、使加入為股東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甚 至在「好好的過生活,為何要投資」之宣傳資料中宣稱「我 們實際從事股市投資,以價值投資為主流,非一夜致富管道 ,也非詐騙吸金管道,每檔股票可獲利本金2% -3%不等。」 ,在「價值投資理財講座」之宣傳資料中宣稱「投資GIG的 報酬率,第一現金流(籌碼):每檔結案時間40-50天,每 檔期獲利2-3%,年獲利20-30%;第二現金流(價值):每檔 結案時間90-100天,每檔期獲利5-8%,年獲利25-33%」,在 「金融思維改革論VS證戰中心-資本市場操作進化論」之宣 傳資料中宣稱「獲利發放:每月大約4%-7%的空間!投資人 每月1.2%-5%,年報酬率:14%-60%」等等高額獲益之誘人說 詞,而辛○○為騰濬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知其於帳務系統中 所列出之投資績效為不實之事項,而為取信於黃充生等人及 其他投資人,乃連續將不實之績效交予不知情黃炳鈞等人( 辛○○以外之人,對於虛偽之投資績效部分並不知情),黃 炳鈞等人即將之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帳務系統內,辛○○即 以此方法杜撰投資之績效(實際上帳務系統中所稱之投資收 益均非真正投資之標的與績效),而在帳務系統顯示出以不 實之投資結果,使所有投資者之投資,以一星期一檔,七檔 一週期,每期為6%方式獲益(每期為49天獲益6%,折合年收 益率約為44.69%,再依照上述各階職務之獲利成數計算分潤 百分比數,詳如附件二新舊制分潤計算方式區別表),藉此
虛構高額獲利以引誘社會不特定投資人,以便於吸金成員鼓 吹不知情之投資者,並使投資者再鼓吹其親友加入以獲得分 潤之利益,經由此方式擴大吸收資金之規模,以達向社會不 特定大眾吸收資金之目的,而辛○○、黃充生、潘勝南、鄭 世寬、陳志中等體系即依此發展成員以吸收資金(體系架構 詳如附件三體系架構表)。
三、嗣後辛○○為再拓展吸金業務,乃於94年10月12日申請將公 司名稱變更登記為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濬管 顧公司,又稱TJ,原名為葛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登記 營業處所為台北市○○○路○段248號10樓之2,96年1月15 日申請登記遷址台北市○○路51號5樓之5;實際營業處所在 台北市○○○路○段129號4樓),董事長變更為張勝紘,另 陳志中、蘇重源、楊宗翰分任董事,黃宥軒為監察人;94年 12月1日,楊宗翰辭任董事,由李瑞欽繼任為董事;95年11 月23日,變更董事為聶菡廷及沈倩妏;95年11月27日,鄭逸 嫻任監察人;進而於:①95年3月1日成立竑宇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竑宇投資公司,登記營業處所在台北市○○○路 ○段248號10樓之2,96年1月18日遷址台北市○○路51號5樓 之5,97年1月16日再遷址台北市○○○路○段189號10樓), 朱宏益為董事長,黃充生、蔡佩修分任董事,陳俊忞為監察 人;95年7月18日變更董事長為黃充生,董事為朱宏益、蔡 佩修;②95年3月3日成立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昶 投資公司,登記營業處所在台北市○○○路○段129號4樓, 實際營業處所在台北市○○路51號5樓之5),鄭世寬為董事 長,張博鴻、余宥宏分任董事,徐志豪為監察人;③95年3 月6日成立宏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睿投資公司,登 記營業處所在台北市○○○路○段248號8樓之3,96年1月23 日遷至台北市○○路51號5樓之5,96年5月28日再遷址台北 市○○○路○段129號4樓),侯金弦為董事長,洪俊騏、陳 建良分任董事,沈威廷為監察人;95年8月30日變更董事長 為陳志中,監察人為侯金弦;96年1月15日再變更董事為蔡 瓊櫻、李瑞欽,洪俊騏則任監察人;④95年4月20日成立騰 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紘管顧公司,登記營業處 所在高雄市苓雅區○○○路6號15樓之1),張裕森為董事長 ,莊雅雯、黃雅蕙分任董事,王俊超為監察人;96年4月9日 變更董事長為張勝紘、董事為張裕森、高志銘、簡彩玲(96 年8月1日辭去董事職務)、地址為台北市○○路51號5樓之5 ;⑤95年12月14日成立鴻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騰投 資公司,登記營業處所在高雄市苓雅區○○○路6號15樓之1 ),潘勝南為董事長,蘇柏嘉、劉建邦分任董事,江長信為
監察人;⑥96年3月30日成立申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申富管顧公司,登記營業處所在台北市○○區○○路51 號5樓之5),朱宏傑為董事長,黃炳鈞、陳衍志分任董事, 張啟煌為監察人;⑦96年4月27日成立飛僑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飛僑管顧公司,登記營業處所在台北市○○區 ○○路51號5樓之5),劉雲鳳為董事長,許國致、李佳豪分 任董事,蔡文亮為監察人;辛○○等人即以此架構區分各團 隊(管顧公司則負責辦理理財講座、教育訓練、招攬業務等 等吸收資金之業務,嗣後所吸收之資金則掛入各投資公司內 ,嗣改新制使投資人轉換為各投資公司股東),並擴大吸收 資金之規模。
四、騰濬集團隨著體系擴展吸收資金之規模亦日益擴大,其吸收 資金之運作模式以及宣傳手法亦屢屢改進,以期能使投資人 動心而投資:除每週一固定在騰濬管顧公司召開經營決策會 議(以下簡稱經決會),由協理級或總監級以上之幹部參加 ,討論各投顧公司的缺失,佈達相關活動或會議等訊息,業 績檢討及業務技巧經驗交流,報告該週量能;並於每週三召 開行政會議,由總管理處內勤行政人員,帳務系統及股務系 統維護人員、各投顧公司負責人或集團之執行副總經理等人 參加,決定集團之相關行政事項及措施,定期對各級幹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