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98年度,7號
TPDM,98,金訴,7,200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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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名世
選任辯護人 林幸慧律師
      徐揆智律師
被   告 黃充生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張勝紘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黃炳鈞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王俊超
選任辯護人 何一芃律師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高志銘
選任辯護人 何一芃律師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張裕森
選任辯護人 黃純真律師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孫慧茹
選任辯護人 黃純真律師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徐志豪
選任辯護人 吳鴻奎律師
      黃仕翰律師
      張人志律師
被   告 黃靜君
選任辯護人 吳鴻奎律師
      黃仕翰律師
      張人志律師
被   告 鄭逸嫻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聶菡廷
選任辯護人 林幸慧律師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陳志中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李瑞欽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洪俊騏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潘勝南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劉建邦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劉雲鳳
選任辯護人 沈以軒律師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李佳豪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朱宏傑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張啟煌
選任辯護人 周欣宜律師
      李佳霖律師
被   告 蔡佩修
選任辯護人 周欣宜律師
      李佳霖律師
被   告 張博鴻原名張聖亞.
選任辯護人 沈以軒律師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蔡嘉豪
選任辯護人 沈以軒律師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蔡瓊櫻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林垣百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侯金弦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邱苑愷
選任辯護人 高進發律師
被   告 王政倫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張月琴
選任辯護人 徐明水律師
      林志豪律師
被   告 李建新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陸欣怡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簡彩玲原名簡毓霜.
選任辯護人 李長生律師
被   告 沈倩妏
選任辯護人 沈以軒律師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黃平福
選任辯護人 林幸慧律師
      徐揆智律師
被   告 余宥宏原名余明哲.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朱宏益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陳俊忞
選任辯護人 周欣宜律師
      李佳霖律師
被   告 林怡伶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陳淑慧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黃雅蕙
選任辯護人 何一芃律師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蘇柏嘉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江長信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徐麗靜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陳衍志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許國書原名許國致.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被   告 林柏伸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洪俊耀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李佳宜
選任辯護人 劉祥墩律師
      姚宗樸律師
被   告 蔡佳宏
被   告 張保隆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周鮑利
           1號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范華恭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甲○○
           樓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16293號),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16305號、98年度偵字第
13830號),以及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3035號、98年度偵字
第8260號、98年度偵字第12384號、98年度偵字第26964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01黃名世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叁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肆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部分,無罪。02黃充生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04張勝紘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貳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05黃炳鈞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06王俊超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07高志銘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08張裕森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09孫慧茹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10徐志豪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11黃靜君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12鄭逸嫻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貳年。
13聶菡廷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14陳志中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5李瑞欽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16洪俊騏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17潘勝南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貳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8劉建邦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19劉雲鳳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20李佳豪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21朱宏傑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貳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2張啟煌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
23蔡佩修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24張博鴻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25蔡嘉豪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26蔡瓊櫻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27林垣百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28侯金弦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
29邱苑愷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部分,無罪。30王政倫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31張月琴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
32李建新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33陸欣怡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34簡彩玲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35沈倩妏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貳年。
36黃平福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37余宥宏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38朱宏益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39陳俊忞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
40林怡伶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貳年。
41陳淑慧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貳年。
42黃雅蕙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
43蘇柏嘉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44江長信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45徐麗靜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貳年。
46陳衍志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47許國書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林柏伸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洪俊耀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
甲○○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李佳宜、蔡佳宏、張保隆、周鮑利、范華恭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緣黃名世(又名黃聖喆,英文名字Gavin,集團成員平日均 以英文名字相稱)前為陳育珅為首之「阜東集團」之聖堡威 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堡威廉投顧,設在台北市 ○○○路三段51號13樓)之實際負責人,亦係該集團沈子渝 旗下最大幹部,其吸收之資金不含利息約新台幣(下同)2 億餘元上繳陳育珅(陳育珅部分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刑事判決9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09號判決違反銀行法, 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嗣黃名世因陳育珅虛構股票獲利及 本金所須支付之獲利金額過於龐大,致漸無力負荷投資人之 獲利及退款要求,至93年9月間,黃名世乃另行起意自行建 立新的系統,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吸收存款,且以收受投資 (帳務系統)、加入股東(股務系統)名義,向多數不特定 人收受存款及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獲報 酬,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 務上文書之概括犯意,復基於與李佳宜(主要為騰濬集團中 投資部分之行為負責人,負責騰濬集團投資之說明與架構, 未據起訴)、黃充生、鄭世寬(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 )、潘勝南陳志中及附件一所示之其餘成員共同收受存款 及資金之犯意聯絡(黃充生、鄭世寬、潘勝南陳志中四人 為騰濬集團中主要吸收資金團隊之行為負責人,成員架構詳 如附件一集團成員職稱表所示,惟黃名世以外之人,對於帳 務系統、股務系統中虛偽之投資績效部分即黃名世施用詐欺 部分並不知情)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之名義,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對外宣揚「打造一個 『專業金融』『財富創造』系統,創造人們一生的現金流, 擺脫貧窮,邁向富足之道,一切就從認識我們開始。」之中 心思想,佯稱有特殊管道可以投資斷頭股(融資遭斷頭之股



票),且以低於市場甚低之價格買進,並有研究團隊,與散 戶相比較每檔股票均獲利豐厚等等誇大不實之投資績效為其 宣傳手法(實際上真正投資之金額佔所吸收資金成數甚少) ,招攬投資人參與投資而以此吸收資金,而黃名世等人為取 信各投資人願意持續增加投資金額及鼓勵各投資人能積極招 攬其他投資人,以達大量吸收資金之目的,乃成立上下線之 組織架構,即各投資人依量能(即投資或吸收資金金額)高 低有不同之分潤標準(依照所吸收之量能可得之獲利計算分 配),以激勵各投資人除自行投資外,亦與之基於共同之犯 意聯絡,共同從事違法吸收資金,並對外宣稱每檔投資標的 到期結算獲利後,除由各級幹部按職級不同每月繳交不同金 額之體系基金作為行政管理費用(交予騰濬管顧公司總管理 處,之後為繳交至各投顧公司)及依上開總量能獲利成數作 為各級幹部之獎金外,其餘均歸投資人所有;另外,再舉辦 各種獎勵活動,獎賞吸收資金最多之個人與團隊,而以豐厚 獎金誘使各幹部及投資人進行吸收資金,而先後以收受投資 (帳務系統)、加入股東(股務系統)之方式吸收資金。二、黃名世等人規劃成立騰濬集團之分工規模(以下簡稱騰濬集 團,位於台北市○○路51號5樓之5,總管理處設在台北市○ ○○路○段129號4樓,騰濬集團主要包括騰濬管顧公司、竑 宇投資公司、騰昶投資公司、宏睿投資公司等公司,其架構 先後曾因集團規模而有變異),以騰濬南京(北市○○○路 )、騰濬內湖(內湖洲子街)、騰濬四維(高雄四維路)及 騰濬研究部等處作為據點,由黃名世擔任吸金集團之首腦, 自任為集團之「執行長」,實際操控整個集團之吸金模式與 體系架構之決策,並掌握所吸收資金;黃名世於93年9月20 日以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濬管顧公司更名前 為葛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發文者,以竑宇投資公司 、騰昶投資公司、宏睿投資公司為受函者,發出騰濬字第9 號公告(當時上述各公司均尚未更名或設立登記,但因黃名 世等人已決定該集團之體系架構與公司名稱,乃以該公司之 名義為公告公佈,以通知所有成員),內容為「確立團隊名 稱,並將經營模式分潤統一化,宣示為朝向企業經營,所有 業務分潤將趨於統一化」,並規定獲利計算分配標準為「0- 149萬4.0成,150-400萬4.5成,400- 800萬5.0成,000-000 0萬5.5成,0000-0000萬6.0成,0000 -0000萬6.5成,0000- 0000萬7.0成,0000-0000萬7.5成,8000萬以上8.0成」,以 統一吸收資金之分潤;並先後發出下列公告:①第11號公告 「感恩家族家族正式家人條例(一)」,以「量能達150萬 元以上者,即符合晉升正式家人的條件,可以參與【與主席



有約】之競賽」;②第16號公告「感恩家族-家人福利(二 )」,以「自九十四年元月起,每月1-15號,15-3 1號,在 此二階段中,量能最高之家人,將可參與旁聽感恩家族經營 決策高峰會」;③第22號公告「感恩家族-五線運作之副理 條件」,以「感恩家族高階領導人如具備五線系統運作(獨 立副總系統)之資格,將可享有紅利分紅之福利。晉升副理 的條件是:擁有五位投資人以上,且有一位主任級以上的正 式家人成員」;④第25號公告「感恩家族(94)年度量能制 訂條款(一)」,以「為朝著感恩家族六大核心目標前進, 確實執行財務規劃整合暨資產配置,故於量能上制訂條款, 請所有家人確實遵守。本條款自94年4月15日起實施:原客 戶:第一市場總投資量能如超過100萬者,將施行退還獲利 。新客戶:第一市場總投資量能如超過100萬者,將強制執 行資產配置。」;⑤第27號公告「感恩國際集團成立」,以 「感恩家族發展迅速,目前旗下擁有四大組織,基於產業面 及人事全面提升,且不久將來勢必朝國際發展,故感恩家族 自94年6月20日起,更名為感恩國際集團(簡稱GIG)」;⑥ 第28號公告「感恩國際集團(94)年度人事任命-財務副理 」,以「感恩國際集團自94年6月20日起聘請聶菡廷(Irene )擔任財務副理一職」,並再細分獲利計算標準及位階為「 0-49萬3成,理財專員;50萬-99萬3.5成,理財專員;100萬 -149萬4成,理財專員;150萬-399萬4.5成,主任;400萬-7 99萬5成,襄理;800萬-1299萬5.5成,副理;1300萬-1999 萬6成,經理;2000萬-2999萬6.5成,協理;3000萬-4999萬 7成,總監;5000萬-7999萬7.5成,副總經理;8000萬以上8 成,總經理(嗣改為8000萬以上為執行副總;1億以上為總 經理)」;⑦第37號公告「感恩國際集團(94)年度—新制 度-晉升標準」,以「感恩國際集團(GIG)新晉升標準」為 :「主任:客戶數3人(直B)。襄理:客戶數10人(直B) 。副理:組織客戶數15人,主任1人。經理:組織客戶數15 人,主任1人。經理:組織客戶數30人,主任1人,襄理1人 ;或主任3人。協理:組織客戶數50人,主任1人,襄理1人 ,副理1人;或襄理3人。總監:主任1人,襄理1人,副理1 人,經理1人。副總:主任1人,襄理1人,副理1人,經理1 人,協理1人。總經理:協理3人,總監2人,副總1人。備註 一:主任級以上之正式家人參與總部、體系活動,如3個月 出席率未達8成以上,將取消其正式家人之資格及職階,所 有福利亦即刻解除。備註二:副理級以上職級,各標準核定 需符合頒佈所示。備註三:副理階級為超越界定階級;未達 標準者量能成數照算,但無法頒聘階。」;⑧第50號公告「



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家人條例(九)」 ,以「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GIG)主任降階成專員 (一般經營者)所需注意事項(退出經營者不適用):一、 新進量能申報由直屬主管統一申報。二、所有福利與資格取 消(全職除外)。三、帳務系統部分仍由經營者繼續使用執 行。四、威望、職稱、成數等將依據規定調整之。」;⑨第 51號公告「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家人條 例(十)」,以「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GIG)將於 9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酌收手續費1.5%。備註一:此公 告適用于95年6月1日起新進之量能。備註二:本金部分贖回 將依規定酌收手續費,獲利部分則不需。」等等公告,使吸 收資金之獎勵制度化,用以激勵各吸金成員為自己一身之利 益,而向周遭親人、朋友煽動投資獲益而加入該集團(在「 騰濬教育訓練課程」內之「業務行銷技巧」資料中,即要各 級幹部及業務員,將親戚、鄰居、軍中同袍、之前同事、朋 友、同學、社團等等關係之人列入名單,作為業績之對象) ,並在宣傳資料大量宣揚集團之獲利能力以及參加集團成員 之收益驚人,遠遠超過散戶之投資獲益,以利於以收受投資 、使加入為股東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甚 至在「好好的過生活,為何要投資」之宣傳資料中宣稱「我 們實際從事股市投資,以價值投資為主流,非一夜致富管道 ,也非詐騙吸金管道,每檔股票可獲利本金2% -3%不等。」 ,在「價值投資理財講座」之宣傳資料中宣稱「投資GIG的 報酬率,第一現金流(籌碼):每檔結案時間40-50天,每 檔期獲利2-3%,年獲利20-30%;第二現金流(價值):每檔 結案時間90-100天,每檔期獲利5-8%,年獲利25-33%」,在 「金融思維改革論VS證戰中心-資本市場操作進化論」之宣 傳資料中宣稱「獲利發放:每月大約4%-7%的空間!投資人 每月1.2%-5%,年報酬率:14%-60%」等等高額獲益之誘人說 詞,而黃名世為騰濬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知其於帳務系統中 所列出之投資績效為不實之事項,而為取信於黃充生等人及 其他投資人,乃連續將不實之績效交予不知情黃炳鈞等人( 黃名世以外之人,對於虛偽之投資績效部分並不知情),黃 炳鈞等人即將之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帳務系統內,黃名世即 以此方法杜撰投資之績效(實際上帳務系統中所稱之投資收 益均非真正投資之標的與績效),而在帳務系統顯示出以不 實之投資結果,使所有投資者之投資,以一星期一檔,七檔 一週期,每期為6%方式獲益(每期為49天獲益6%,折合年收 益率約為44.69%,再依照上述各階職務之獲利成數計算分潤 百分比數,詳如附件二新舊制分潤計算方式區別表),藉此



虛構高額獲利以引誘社會不特定投資人,以便於吸金成員鼓 吹不知情之投資者,並使投資者再鼓吹其親友加入以獲得分 潤之利益,經由此方式擴大吸收資金之規模,以達向社會不 特定大眾吸收資金之目的,而黃名世黃充生潘勝南、鄭 世寬、陳志中等體系即依此發展成員以吸收資金(體系架構 詳如附件三體系架構表)。
三、嗣後黃名世為再拓展吸金業務,乃於94年10月12日申請將公 司名稱變更登記為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濬管 顧公司,又稱TJ,原名為葛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登記 營業處所為台北市○○○路○段248號10樓之2,96年1月15 日申請登記遷址台北市○○路51號5樓之5;實際營業處所在 台北市○○○路○段129號4樓),董事長變更為張勝紘,另 陳志中、蘇重源、楊宗翰分任董事,黃宥軒為監察人;94年 12月1日,楊宗翰辭任董事,由李瑞欽繼任為董事;95年11 月23日,變更董事為聶菡廷沈倩妏;95年11月27日,鄭逸 嫻任監察人;進而於:①95年3月1日成立竑宇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竑宇投資公司,登記營業處所在台北市○○○路 ○段248號10樓之2,96年1月18日遷址台北市○○路51號5樓 之5,97年1月16日再遷址台北市○○○路○段189號10樓), 朱宏益為董事長,黃充生蔡佩修分任董事,陳俊忞為監察 人;95年7月18日變更董事長為黃充生,董事為朱宏益、蔡 佩修;②95年3月3日成立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昶 投資公司,登記營業處所在台北市○○○路○段129號4樓, 實際營業處所在台北市○○路51號5樓之5),鄭世寬為董事 長,張博鴻、余宥宏分任董事,徐志豪為監察人;③95年3 月6日成立宏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睿投資公司,登 記營業處所在台北市○○○路○段248號8樓之3,96年1月23 日遷至台北市○○路51號5樓之5,96年5月28日再遷址台北 市○○○路○段129號4樓),侯金弦為董事長,洪俊騏、陳 建良分任董事,沈威廷為監察人;95年8月30日變更董事長 為陳志中,監察人為侯金弦;96年1月15日再變更董事為蔡 瓊櫻、李瑞欽洪俊騏則任監察人;④95年4月20日成立騰 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紘管顧公司,登記營業處 所在高雄市苓雅區○○○路6號15樓之1),張裕森為董事長 ,莊雅雯、黃雅蕙分任董事,王俊超為監察人;96年4月9日 變更董事長為張勝紘、董事為張裕森高志銘、簡彩玲(96 年8月1日辭去董事職務)、地址為台北市○○路51號5樓之5 ;⑤95年12月14日成立鴻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騰投 資公司,登記營業處所在高雄市苓雅區○○○路6號15樓之1 ),潘勝南為董事長,蘇柏嘉劉建邦分任董事,江長信



監察人;⑥96年3月30日成立申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申富管顧公司,登記營業處所在台北市○○區○○路51 號5樓之5),朱宏傑為董事長,黃炳鈞陳衍志分任董事, 張啟煌為監察人;⑦96年4月27日成立飛僑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飛僑管顧公司,登記營業處所在台北市○○區 ○○路51號5樓之5),劉雲鳳為董事長,許國致、李佳豪分 任董事,蔡文亮為監察人;黃名世等人即以此架構區分各團 隊(管顧公司則負責辦理理財講座、教育訓練、招攬業務等 等吸收資金之業務,嗣後所吸收之資金則掛入各投資公司內 ,嗣改新制使投資人轉換為各投資公司股東),並擴大吸收 資金之規模。
四、騰濬集團隨著體系擴展吸收資金之規模亦日益擴大,其吸收 資金之運作模式以及宣傳手法亦屢屢改進,以期能使投資人 動心而投資:除每週一固定在騰濬管顧公司召開經營決策會 議(以下簡稱經決會),由協理級或總監級以上之幹部參加 ,討論各投顧公司的缺失,佈達相關活動或會議等訊息,業 績檢討及業務技巧經驗交流,報告該週量能;並於每週三召 開行政會議,由總管理處內勤行政人員,帳務系統及股務系 統維護人員、各投顧公司負責人或集團之執行副總經理等人 參加,決定集團之相關行政事項及措施,定期對各級幹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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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