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更(一)字,98年度,2號
TPDM,98,重附民更(一),2,200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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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ney Enterpris
      es,Ine)
法定代理人 瑪莉 弗喜兒Ma.
原   告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Warner Bros. Entertainm
      ent Inc)
法定代理人 大衛 凱普蘭Da.
原   告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Twentieth Cen
      tury Fox .
法定代理人 珍 桑德蘭Jan.
原   告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Universal City
      Studios P.
法定代理人 史提夫 湯瑪士 康.
原   告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Columbia Pictur
      es Indust.
法定代理人 維琪 索羅門Vi.
原   告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Line Production
      s, Inc)
法定代理人 安德魯 馬修 A.
原   告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Paramount Pictur
      es Corpor.
法定代理人 保羅 史賓格勒P.
上列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洪紹恆律師
      魏勻瑩律師
      李珮瑄律師
被   告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5號9樓
兼法定代理 甲○○ 住臺北市○○區○○街5巷17號4樓
被   告 丙○○ 住臺北縣淡水鎮○○路169巷81號6樓
      戊○○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423號2樓
      丁○○ 住臺北市○○區○○路241巷8號2樓
      己○○ 住高雄市○鎮區○○街186號
      乙○○ 住臺北市○○區○○街222巷21號3樓
          居臺北市○○區○○街16之5號7樓
被   告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斌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易字第297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智
慧財產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所附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 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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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ney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