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ney Enterpris es,Ine)法定代理人 瑪莉 弗喜兒Ma.原 告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Warner Bros. Entertainm ent Inc)法定代理人 大衛 凱普蘭Da.原 告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Twentieth Cen tury Fox .法定代理人 珍 桑德蘭Jan.原 告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Universal City Studios P.法定代理人 史提夫 湯瑪士 康.原 告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Columbia Pictur es Indust.法定代理人 維琪 索羅門Vi.原 告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Line Production s, Inc)法定代理人 安德魯 馬修 A.原 告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Paramount Pictur es Corpor.法定代理人 保羅 史賓格勒P.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紹恆律師 魏勻瑩律師 李珮瑄律師被 告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5號9樓兼法定代理 甲○○ 住臺北市○○區○○街5巷17號4樓被 告 丙○○ 住臺北縣淡水鎮○○路169巷81號6樓 戊○○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423號2樓 丁○○ 住臺北市○○區○○路241巷8號2樓 己○○ 住高雄市○鎮區○○街186號 乙○○ 住臺北市○○區○○街222巷21號3樓 居臺北市○○區○○街16之5號7樓被 告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宜斌 住同上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易字第297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所附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 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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