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935號
聲 請 人 徐進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朱金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票號WG0998801之本票發票日期104年4月21日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與所附證物日期不符)。
㈡確認票號WG1910359之本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是否為104
年4月17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