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935號
TCDV,106,司票,3935,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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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935號
聲 請 人 徐進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朱金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票號WG0998801之本票發票日期104年4月21日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與所附證物日期不符)。
  ㈡確認票號WG1910359之本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是否為104
   年4月17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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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