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8年度,5124號
TPDM,98,簡,5124,200912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5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富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興惠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七二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富實業有限公司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興惠中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甲○○為被告興惠中有限公司(下稱興惠中公司)之負責 人,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佐,而為被告高富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高富公司)名義負責人乙○○之父,高富 公司實際業務(含本件投標案)均係由甲○○負責處理,業 據證人甲○○供承在卷(他卷第七七頁參照),是甲○○為 被告興惠中公司之代表人,及被告高富公司之從業人員,堪 以認定。甲○○既因執行職務而犯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 ,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則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被告興惠中公司、 高富公司科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罰金 。
三、爰審酌被告參與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 及本案遭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承辦人員察覺而當場宣布廢標, 對該件採購案尚未發生實際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罰金刑,以示警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政府 採購法第九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28724號
被 告 高富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號13樓
之2
代 表 人 乙○○ 住同上
被 告 興惠中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斗六市○○街45號
代 表 人 甲○○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興惠中有限公司(下稱興惠中公司,設雲林縣斗六市○○街



45號,代表人甲○○)、高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高富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號13樓之2,代表人乙○○ )之實際負責人均為甲○○(另為緩起訴處分)。緣國防部 後備司令部於民國98年8月20日,辦理「迷彩折疊小板凳」 採購案公開招標時,甲○○恐因參與投標廠商過少導致流標 而喪失得標機會,為確保競標資格,使招標機關得以完成開 標、決標作業,並順利取得該標案,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 果之犯意,以高富公司及興惠中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指示 不知情之興惠中公司員工陳美潔,繕寫上開採購案之投標資 料、標封並投寄至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甲○○復開立作為興 惠中公司及高富公司參與上開採購案投標之押標金之支票予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復於98年8月20日,分別以2家公司之名 義參與投標,意圖以此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嗣因發現高富公司與興惠中公司投票標封,均係雲林郵局快 捷寄出,郵件號碼為連號、押標金之支票號碼亦為連號、投 標文件筆跡一樣,屬不同投標廠商間有重大異常關聯,致未 啟封不予開標,使前開採購案無法開標而未遂。二、案經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同案被告甲○○之自白。
(二)證人乙○○陳美潔之證述。
(三)高實公司、興惠公司之投標封套、雲林郵局快捷之郵件 號碼單、投標文件(含經濟部工廠登記證2張、經濟部 公司執照、雲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人銷售與 稅額申報書等)、押標金之支票2張。
(四)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開標、廢標紀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 表,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高富公司、興惠中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 論處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侯 靜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胡 漢 光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高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惠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