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鳳山簡易庭(刑事),鳳秩字,91年度,37號
FSEM,91,鳳秩,37,20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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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秩字第三七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鳳警維移
字第0九一00000六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十九時二十分許。 ㈡地點:高雄縣鳳山巿林森路一三七之二號。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梁義明姦淫,得款新臺幣五百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男客梁義明之證述。
㈢被移送人行為畢,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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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