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乙光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丙○○
上列四被告共
同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被 告 乙○○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40巷5號
上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甲○○、乙光營造有限公 司、丙○○、乙○○因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吳麗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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