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750號
TCDV,98,補,1750,200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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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乙○○
            號
送達代收人 甲○○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丙○○、經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姓名有無加冠夫姓,請依戶籍資料確認。又本件被告有
  二人,原告僅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應另補正起訴狀繕本一
  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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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經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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