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乙○○
號
送達代收人 甲○○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丙○○、經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姓名有無加冠夫姓,請依戶籍資料確認。又本件被告有
二人,原告僅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應另補正起訴狀繕本一
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