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031,026元,
應繳裁判費1,200,3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99,80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2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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