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37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 人之債權,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至相對人戶籍地址 ,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95年度執字第1748 2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函等為證。三、經查,上開債權讓與通知函雖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惟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相對人陳函詩及甲○○現均未住居戶 籍地址,有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 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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