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9873號
TCDV,98,司票,9873,200912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87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
│本票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9873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 │ │
├──┼────────────┼─────────┼───────────┼───────────┼───────┼────────┼──┤
│001 │98年7月20日 │200,000元 │98年11月21日 │98年11月22日 │二0 │無 │ │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1/1頁


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