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6115號
TCDV,98,司促,56115,200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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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115號
債 權 人 甲○○即聯達五金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進通來銘銓五金大賣場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來銘銓五金大賣場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
  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
  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
  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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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